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5日发布了2020年第12号公告,进一步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管控。结合之前三部委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的相关要求,以及近期常见的咨询问题,我们对防疫物品出口的要求进行了汇总和更新。特别提醒每票快件的清关要求以当地海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个人寄送防疫物品(口罩)的相关问题
问题1:中国大陆境内的个人是否可以寄送口罩等防疫物品去其他国家/地区?
用于亲友间馈赠,如数量在合理自用范围且金额不超过1000人民币的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如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可以正常出口。我司不接受含酒精类物品。
问题2:寄件人/收件人需要提供哪些进出口清关单据,有哪些具体要求?
寄件人要准备的出口相关单据包括运单、发票、个人物品出口报关委托书(点击此处下载模板),同时出示身份证/护照原件并提供正反面的复印件。请在填写单据时提供口罩的个数。口罩及其他防疫物品需为正规厂家生产,不要购买和寄递“三无“产品。
问题3:运单和发票该如何制作?
问题4:现在寄送口罩等防疫物品,一般需要多久收件人能收到?
问题5:寄送口罩等防疫物品到国外,运费怎么计算?
问题6:除运费以外还会有其他费用产生吗?
进口至目的地时收件人需根据当地海关要求缴纳税费(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海关监管费等)以及目的地DHL收取的清关服务费/手续费、仓储费。
公司寄送防疫物品(口罩)的相关问题
01
53号公告所涉及的商品类别无论是否属于医用,DHL快递均按照普通货物类(正式报关)申报。对于是否属于医疗物资,发件人可以在发件前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根据出口原因,具体申报大概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况。(*重要提示:“三无”产品不可以出口)
*一类 用于销售出口
按照一般贸易申报出口,所需报关资料包括:
1. 运单、发票、装箱单、外贸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或电子委托)(所有货物均适用)
2.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五类医疗物资应当符合国内或国外质量标准并提供:
a. 若上述产品符合5号公告要求,获得国内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的,操作要求与之前相同。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并加盖公章。(*重要提示:1)请确保声明中所有项目不可为空,且填写内容要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信息保持一致;2)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需完整,如EN14683,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点击此处可以下载模板,并加盖发件企业公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 |